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癸○○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壬○○原告庚○○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戊○○上列原告乙○○、甲○○、庚○○等三人與被告辛○○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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