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9號上訴人協進塑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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