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豐驊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雅羚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鄧文琦┌─────────────────────────────────────────────────────┐│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編號│發票人戶名暨負責│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人姓名││││(新臺幣)││├──┼────────┼─────────┼─────┼───────┼────────┼────────┤│1│豐驊建設實業有限│富通保全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北│109年5月10日│12萬5,000元│ET0三三一三五│││公司何雅羚│司│中壢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