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444號聲請人 李秋雄
李玉輝 郭俊哲 吳淑勤 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泓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業已確定,聲請人並已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268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本件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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