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被告 江序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