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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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56號聲請人 劉宗承 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鈞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劉宗承為監護人、 陳麗卿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爰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有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麗卿核對無誤,特陳報財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 劉茂松 為受監護宣告人,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第124號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陳麗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查閱無誤。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應由聲請人與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麗卿共同將受相對人之財產,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然聲請人會同陳麗卿所開具之財產清冊並未敘明相對人之消極財產部分,經本院於108年4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亦於同年4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則聲請人並未開具詳實之財產清冊即向法院陳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