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債權人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淑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債權人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淑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