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93號

上訴人 邱清助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大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93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8,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7,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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