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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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莊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