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艾維士 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煌
被   告  劉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號,有原告
起訴狀及所附兩造租車合約書與被告駕駛執照在卷可參,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至原告所提起訴狀及所附被告出入境證雖記載被告居所
為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2等情;然經本院向被告
該居所為調解通知之送達,則遭以應受送達人未受領且現住
居民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而有遷
移不明之情形予以退回,此有本院送達通知及回執附卷可參
,又兩造系爭租車合約書約定之租車及還車處所,均非臺中
,而為臺北,是堪認原告乃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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