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國孝忠
國聖君
一、債務人國孝忠及國聖君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元,及其中玖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10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國孝忠於92年9月12日邀同債務人國聖君為附卡持卡人與債權人定有信用卡使用契約(國孝忠為正卡持卡人、國聖君為附卡持卡人),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又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