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4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志強
選任辯護人 張俊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8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
法官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4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志強
選任辯護人 張俊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8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
法官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