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4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志強

選任辯護人 張俊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8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

法官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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