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家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藤惠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5,000元×占用面積27平方公尺=675,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