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相對人 楊振彰 相對人兼債務人 楊繡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繡熒、楊振彰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1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楊繡熒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7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繡熒於111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6年7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2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2,6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337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東區光明段37356.00全部所有權人:楊繡熒,權利範圍:3分之1所有權人:楊振彰,權利範圍:3分之2
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單號號房屋層數層層計位範圍001200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36.3641.0977.45平方公尺全部所有權人:楊繡熒,權利範圍:3分之1所有權人:楊振彰,權利範圍:3分之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