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甲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刑保字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足憑。
二、茲因被告甲○○於該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九三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又經通知具保人乙○○通知被告到案亦無所獲等情,有送達回證三紙、拘票乙紙及該署通知書乙紙在卷可按,是被告甲○○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