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交簡字第193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載「 馬廷魁 」均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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