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羅清三 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2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