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健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107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健凱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健凱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9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88年2月3日開始執行徒刑。嗣受刑人於104年10月15日奉准假釋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7年6月17日執行完畢。
茲據新北地方檢察署陳稱,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遵守保護管束規定,並有正常工作,悛悔有據,未經撤銷保護管束,經核受刑人刑後強制工作已無須至拘束人身自由場所執行之必要,宜以保護管束代之,爰依刑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刑後強制工作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受刑人強盜案之判決書(本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9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書(本院93年度聲字第1090號)受保護管束人基本資料表、觀護輔導紀要、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及訪視報告表、列管註記表、列管註記除管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保護管束案件加強與警察機關聯繫回執單、受刑人之工作日誌(內含工作內容、地點、薪資所得)等資料,認聲請人所評估受刑人目前已有正當工作,且收入穩定,思考正向,如能繼續輔以保護管束,應已能約束其行止,並更家能鼓勵更生輔導其從善向等情,尚屬有據且合理。是聲請合法正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秋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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