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 吳傑熙 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另應提出下列事項:①相對人公司完整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②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名簿,並按股東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