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25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柒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柒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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