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宏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宏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