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蔡瑤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晶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000元【計算式:1,020平方公尺(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甲建物268平方公尺、乙水泥地541平方公尺、丙水泥地7平方公尺、丁水泥地33平方公尺、戊建物5平方公尺、己水泥地166平方公尺面積)×1,600元(即系爭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同段1527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