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1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思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1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思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