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債權人依美流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復回 債務人 陳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本件債權人為依美流理實業有限公司,非黃復回,故請求之金額不得計入黃復回對債務人之債權金額,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
三、債務人陳美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