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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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 陳祖增 代理人 陳緯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為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1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2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3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2564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1635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8436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