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聲請人 萬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 萬人傑 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係聲請人本人在台灣地區作成,如聲請狀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補正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之證明。
二、聲請人如委任非訟代理人為本件聲請,應補正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
三、經海基會驗證證明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