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周惠竹 被告 曾雅惠 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鏘亮 被告 方璟文 PoonKeinBoon被告 吳明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鏘亮為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2年5月15日變更為吳鏘亮,但被告當時有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訴訟,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嗣經本院於103年5月9日判決,於上訴時始陳明上情,則本件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由吳鏘亮為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