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70號原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被告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