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8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鄭閔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9年12月14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930228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閔中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1月25日下午1時9分前後。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老窩咖啡館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徒手推打朱 家億 ,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已經被移送人 鄭中閔 於警詢時陳述有推被害人家億的頭,與在場人 朱家億 陳述相一致,並有現場翻拍照片及監視錄器光碟可證,經相互比對後,可以認定被移送人確有上述違序行為。被移送人本件行為,已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相符合,而應依法裁罰。經審酌被移送人一時情緒失控,竟為本件違序行為等一切應考量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