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聶默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0000000000代理人賴亦寧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裁定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0年11月3日(發文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2、3之存款、附表編號4之保單解約金、附表編號5之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共計新臺幣488,332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彥慧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價值(新臺幣)備註1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314534820808)1,150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666203158283)100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3新店中正郵局(帳號:03115240607921)4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11481)481,138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5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5,940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