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壽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被告 蔡明光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 何仁崴 律師被告 廖本義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 律師
游敏傑 律師被告 朱政雄 選任辯護人 劉德弘 律師
陳敬穆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蔡明壽、蔡明光、廖本義、朱政雄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蔡明壽、蔡明光、廖本義、朱政雄因犯貪污等案件,本院前以:
(一)被告蔡明壽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被告廖本義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均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將其收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且分別自102年8月28日、102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禁止接見通信之部分,被告廖本義之部分業於102年11月1日解除,被告蔡明壽之部分業於102年12月18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蔡明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於102年5月28日將其收押,且自102年8月28日、102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被告朱政雄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5月28日將其收押,且自102年8月28日、102年10月2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蔡明壽、蔡明光、廖本義、朱政雄之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本院認為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蔡明壽、蔡明光、廖本義、朱政雄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12月28日起延長被告蔡明壽、蔡明光、廖本義、朱政雄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