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刑智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靜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因竊盜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茲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蔡如琪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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