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汪玉蓮 律師 楊瓊雅 律師 涂愛紳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六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