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83號上訴人新月農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富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508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萬8,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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