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竹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竹簡字第四二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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