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9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9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翟恆威被告周煒智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1年5月中旬前往告訴人AE000-K11130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經營工作室消費後,為追求A女,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於111年6月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向A女持續傳送:「你想吃什麼再告知我吧!我在送過去」、「好想從12樓一躍而下」、「我真的很喜歡你也很愛妳」、「你願意讓我好好的愛你,疼你,照顧你,陪伴你嗎?我不介意妳的工作,我也不會介意妳的任何事情包括妳的家人跟其他的事情,因為我願意接受妳也願意接受妳的工作跟家人,我要的不是玩玩得感情妳懂嗎?」等語之文字訊息,對A女為要求約會之追求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又於111年6月14日13時10分許,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前往A女位在桃園市中壢區之工作室(地址詳卷),假借水果外送之名義,誘騙A女下樓領取,迨A女下樓向A女要求原諒,遭A女拒絕後,在上址外守候,且喬裝為第三人身分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向A女傳送:「請問一下,我只針對我哥買午安跟買水果的事情妳打算怎麼處理呢?其他的我就算了!」、「我不接受匯款、麻煩用賴回覆煒智吧!我真的不想把錄音筆的內容交給諮詢委員、錄音筆只有買水果的內容而已」、「煒智他不收妳的錢,我當然要收,因為是他幫妳買兩次午餐,一次榴槤,一次奇異果對不對呢?」、「煒智他只是不想因為買水果跟午餐的事情讓你有前科而已!所以才替妳跟我解釋清楚」、「我們已經把妳的賴給水果行了,在麻煩與她們回應」等語之文字簡訊,以此等方式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另於111年6月14日17時許,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散布文字及圖畫為誹謗之犯意,在社群軟體臉書張貼:「想尋找一位女生,住在某處(地址詳卷),因為她訂購的水果已經到貨了,但是聯絡不到她的人還惡意封鎖我們不願坦承自己有委託別人來電裡訂購水果,有這裡的大樓認識她嗎?」等語之文章,並附上A女戴口罩之照片3張,指摘A女向其所屬水果行訂購水果而棄單之不實情事,足以毀損A女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3項及刑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A女經本院調解成立,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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