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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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耀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耀隆(已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且被告另於109年1月19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之租屋處(地址詳毒偵卷),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前開施用毒品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01號簽結在案,而該案為警查扣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
0.5530公克、淨重0.4260公克、驗餘淨重0.4258公克)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另該案查扣之吸食器,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3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若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次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且被告另於109年1月19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之租屋處(地址詳毒偵卷),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前開施用毒品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01號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4月20日簽呈(見該署109年度毒偵卷第1701號卷第71頁)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違禁品部分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經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9年度毒保字第156號及109年度保管字第849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字第1254號及109年度保字第5187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2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51、75、59頁;第81、85、89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均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至於聲請意旨認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用,則以刑法第38條第2項為聲請沒收之依據,惟依上揭規定及前開說明,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內確含有微量難以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⒉又盛裝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
鑑驗方式,該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外觀│數量、重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白色結晶(含包│壹包(含袋毛重│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裝袋壹只)。│零點伍伍參零公│甲基安非他│醫務中心109年2月15│署109年安字第12││││克,淨重零點肆│命陽性反應│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54號扣押物品清單││││貳陸零公克,驗│。│號毒品鑑定書。│編號1。││││餘淨重零點肆貳│││││││伍捌公克)。││││├──┼───────┼───────┼─────┼──────────┼────────┤│二│吸食器。│壹組。│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甲基安非他│醫務中心109年3月30│署109年保字第51│││││命陽性反應│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87號扣押物品清單│││││。│號毒品鑑定書。│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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