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65號
原 告 趙則順
上列原告與 洪常棻 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五個互助會之會首為何人?為何除會首外之其餘2位
被告亦須連帶負責?
二、請提出五個互助會之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並提出相關證據
佐證(例如:匯單、原告匯款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