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路分公司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108年3月27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