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 闕旭東闕河鎰 之繼承人
闕仁宗 即闕河鎰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代理人 闕志宏 即闕河鎰之繼承人聲請人 闕旭昇 即闕河鎰之繼承人上一人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代理人 杜美慧 住同上聲請人 闕惠瑜 即闕河鎰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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