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加重誹謗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羅淑蕾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 律師
余德正 律師 溫育禎 律師被告 郭新政
盛竹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108年度自字第36號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108年度自字第36號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分別諭知無罪(即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不受理(即108年度自字第36號)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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