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86號
原   告  黃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靖雯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