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協議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慎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請求離婚協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秀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