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韋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