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聲請人 施先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農科園區分行 許秋吟 」,受款人為「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則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尚無從得知。是請提出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1紙之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農科園區分行許秋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