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8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呂尚展
吳敏郎 被告 李佩瑄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被告 李黃檜 訴訟代理人 李隆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宣判期日前,原告復具狀撤回起訴,為顧及兩造之利益,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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