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蔡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5361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15361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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