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三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