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21號原告 賴佳柔 訴訟代理人 賴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追加請求不當得利新臺幣49萬4,9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