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92號  

上訴人 吳秉衡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雅敏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

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自有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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